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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沂**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沂南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刘**、刘**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临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沂**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沂南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刘**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临民一终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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