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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