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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聊城市**屯联合校、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联合校、李**、国保峰、张**、张**、赵**、陈*、陈**、田**、田**、杨*、董**、董**、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聊东民一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对李**、国保峰应承担的责任未提及不合理,要求撤销本院(2011)聊东民一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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