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尹启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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