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刘**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刘**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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