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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