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段爱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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