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与被告九**司、第三人人寿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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