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以原被告双方已经通过和解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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