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常**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常**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常**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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