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常**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常**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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