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宋**与宋**、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段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刁**与曹**、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祁**与被告九**司、第三人人寿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常**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东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王**、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刘**、田**、刘**、刘**、刘**与被告窦*、宁陵县供电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班兴才与班二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