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刁**与被告曹**、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曹**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撤回对被告曹**、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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