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2015年3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吕**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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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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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与被告九**司、第三人人寿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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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侯**、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