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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2015年3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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