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福建与被告李*、陈**、王**、刘**、李**、李**、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福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福建撤回对被告李*、陈**、王**、刘**、李**、李**、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