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吕**与申*健康权纠纷一案,宁**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宁执字第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