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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