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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