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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印诉被告王**、华荣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印诉被告王**、华荣兴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华荣兴名字书写有误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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