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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吕**、段传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吕**、段传合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案件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指定了举证期限,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在张弓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胡**、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段传合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安诉称,2014年4月22日早上7点左右,我跟随段传合的建筑队在吕**家搞外粉,约8点时,我正在架子上干活,吕**在我西侧的一颗树上锯树股,树股锯掉砸在我下在干活的架子了,没有落地,吕**扔给我一根绳让绑在树股上,我想下去,吕**不让我下,我就往后退一竹笆,没等我站稳,吕**就开始拉绳,搭架子的三根钢管被吕**拉落,我也当即从架子上落地受伤昏迷不醒。吕**夫妇和孙**就用摩托车把我送到张弓卫生院治疗,医生见我伤势严重。建议送我去县级人民医院治疗,到了县人民医院后,因被告不为我押款,我无法治疗,我的伤情需要手术,吕**不同意为我动手术,强迫我出院回家贴膏药,无奈我出院,回家后我痛疼难忍,只好四处借钱去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我的伤情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且动手术下了钢板,因资金紧张,手术后很快回家养伤,至今我卧床不起无法行动,住院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被告吕**动脚了6800元钱不再过问,现我的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综上,我是跟随段传合干活,是段传合的雇员,在干活过程中被吕**拉树股时把我拉下摔伤,两被告应依法连带赔偿我全部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69314.98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吕**未提供答辩状。

被告段传合未提供答辩状。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9314.98元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查明

原告对本院归纳的审理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户籍信息、身份信息,原告适格。2、原告的病历(宁**民医院5页、商丘**民医院18页),诊断证明书1份,住院结算单据1份,检查报告。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时间,所支出医疗费。3、伤残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用。4、交通费票据34张,证明原告因住院治疗支出500元交通费。5、证人孙**、孙**、孙**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明原告被被告吕**拉树枝拉下时摔伤。6、录音资料,证明被告吕**家属已认可将原告致伤的事实。

被告吕**、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孙**、孙**、孙**出庭作证。证人孙**的证词是:“2014年4月20日上午我在小吕集村吕**家干活。吕**家屋山上有棵树,吕**锯树枝,树枝掉下时把俺干活的架子挂下来了,在架子上干活的孙**掉下摔着了,就去张**院作的CT骨折,张弓的医生让去县医院看,县医院让住院观察,在县医院住院一天,是吕**压的款。又去睢县伯党贴膏药,吕**给800元膏药钱,医生让贴三贴,第二天没有贴,就去商丘看了,我当天下午就回来了。一起干活的共5个人,有孙**,孙**,孙**,孙**。孙**和孙**在上面绑,我在下递。正搭着架子时吕**锯树就出事了。我们包段**的外粉活每平方13元,包工不包料,料是主家的。从段**手中领钱,俺几个一样,工钱一样。架子有4米高。”证人孙**的证词是:“2014年4月20日上午搭架子时孙**摔伤了,搭架有我,孙**,孙**,正搭架子主家(吕**)砍树,树枝子掉俺架子上了,架子塌了,孙**掉下摔伤了,吕**开车去张**院看的。我和孙**包的段**的外粉活。”证人孙**的证词是:“2014年4月20日上午我在小吕集吕**家干活,我在前面和孙**拉沙子,他三个搭架子,孙**摔下时我不在场,回来看到孙**在地下倒着,事主开车去医院看的,我们邦着抱上车。俺几个找的姓段的活,找活时我没有跟着,从姓段手里领钱?俺几个一样,工钱一样。架子有一丈多高,两逢架。”原告对三位证人证言无异议。

本院认为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结算单据,检查报告,伤残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人孙**、孙**、孙**当庭证词,录音资料。本院认为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孙**和孙**、孙**,孙**,孙**五人承包段传合承建的小吕集村吕**的房屋外粉工程。2014年4月22日早上7点左右,孙**、孙**、孙**三人在搭架子,孙**、孙**在运沙子。孙**、孙**在架子上绑,孙**在下面负责递东西。架子搭到两篷约4米左右,房主吕**屋山有棵树,树枝影响房子,想锯掉,锯掉的树枝掉在了孙**搭的架子上,没有落地,吕**扔给孙**一根绳让绑在树枝上,吕**就开始拉绳,架子的三根钢管被吕**拉落,孙**从架子上落地受伤昏迷不醒。吕**夫妇和孙**就用摩托车把孙**送到张弓卫生院治疗,医生见伤势严重。建议送县级人民医院治疗,到了宁**民医院检查后,医院让留院观察,第二天孙**又到睢县伯党贴膏药治疗。于2014年4月22日去商丘**民医院住院治疗到5月8日出院,花医疗费16266.62元,交通费500元。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孙**的伤残九级,孙**L1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需在适当时机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费用约合人民币6000元。花伤残鉴定费1300元。被告吕**支付了6800元钱不再过问。原告孙**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应依法连带赔偿损失69314.98元。

本院认为,原告孙**等5人承包段传合承包的小吕集村吕**的房屋的外粉工程,被告吕**锯树枝时将原告正在搭的架子砸倒,致使原告从架子上摔下致伤,经司法鉴定原告孙**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吕**明知树枝掉下有可能砸着原告正在搭建的架子,而不采取措施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吕**对原告的摔伤负有责任。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被告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段传合将外粉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孙**等5人,原告称自己与被告段传合系雇佣关系证据不充分,实为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段传合也非侵权人,原告孙**要求被告段传合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所花医疗费16266.62元,误工费应从受伤之日起至鉴定之日止共63天,每天67元计为4221元。护理费18天×67元为1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30元为540元,营养费18天×10元为180元,伤残赔偿金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4=33901.36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上合计69114.98元。扣除被告吕**已支付的68000元,下余62314.98元由被告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赔偿原告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62314.9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孙**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吕**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原告孙**负担170元。被告吕**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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