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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辛**、潘**与被申请人辛全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辛**、潘**与被申请人辛全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人辛**、潘**申诉称: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

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辛**、潘**没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辛**、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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