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华诉被告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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