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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胡**、周*、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胡**、周*、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以三被告无下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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