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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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