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马**、万**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永城煤**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马**、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马**、马**、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马**、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5元,减半收取2597.40元,由原告马**、马**、马**、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