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马**、马**、万**与河南**有限公司、永城煤**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马**、万**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永城煤**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马**、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马**、马**、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马**、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5元,减半收取2597.40元,由原告马**、马**、马**、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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