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诉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东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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