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陈**、陈*、李**、姚*、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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