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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被告苗**、苗*甲、苗*乙、周**、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苗**、苗*甲、苗*乙、周**、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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