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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贡献与永**委党校、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贡献与被告永城市市委党校、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贡献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贡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贡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常贡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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