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永城市**发展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马某某与被告苗**、苗*甲、苗*乙、周**、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练月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胡**、周*、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贵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与许*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梁*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