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永城市文**发展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永城市**发展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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