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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朱**不服永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永*(裴)行罚决字(2014)0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永城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而本案的审理需以永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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