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朱**不服永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永*(裴)行罚决字(2014)0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永城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而本案的审理需以永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赵**与赵*、练月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胡**、周*、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贵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与许*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梁*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邓**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