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芝诉被告付广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芝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杨*与韩**、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卞子陵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翟*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诉李**、李**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诉余传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阙*菊诉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广帅诉苗俊**新付元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