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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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