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6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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