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子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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