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胡**、胡*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景某某与重庆市**儿园健康权一审裁定书
王某某与孙*,周*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胡*,徐*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张*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辛**健康权一审判决书
吕**与龚**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上海丰诚**重庆分公司,重庆包**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九龙坡**名爵商务会所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刘**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世中与贾**,陈**,重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