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胡**、胡*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胡**、胡*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