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重庆包粥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司重庆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吕**与龚**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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