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汪**与上海丰诚**重庆分公司,重庆包**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甲与王*甲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雷**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王*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任恩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