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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