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梅诉被告王*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本案定于2015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开庭审理前依法向原告法定代理人刘**、被告王*均送达了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万*梅及其法定代理人刘**、被告王*均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0元,由原告万**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