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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