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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