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黄中与沈**,沈*,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迎新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重庆润**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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