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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龚**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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