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诉被告重**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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