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侯国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孙**申请称,被申请人侯**因砖厂承包事宜与其协商不成,非法闯入其家,寻衅滋事,侯**的伤非其造成,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其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公安派出所伪造侯**伤情照片;在医院治疗时,侯**故意住进重症监护室;从公安局到法院,颠倒黑白。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侯**答辩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孙**的申请事由无据证实,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致伤被申请人侯国惠的事实清楚,除有申请人自己陈述证明外,还有证人证言及医院病历、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故申请人所持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孙**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