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小*与张**、张**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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