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丁**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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