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林诉被告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45元,由原告付**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张**与蒲顺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与吉**、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蔺**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丁**与王*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宏诉裴**、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景淑琴与董**、董**、杨**、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