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某、党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与申请人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于2014年9月4日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申请人党某某自愿赔偿郑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元。于2014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某某与党某某健康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