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闫某某健康权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渭源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由闫某某赔偿李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20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付清。双方一次性解决终了,此后不得再发生任何纠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姚**、景淑琴与董**、董**、杨**、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汪**、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赵*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