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闫某某健康权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渭源县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由闫某某赔偿李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20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付清。双方一次性解决终了,此后不得再发生任何纠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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