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陈**申请撤诉,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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