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小*诉被告于新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小*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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